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健康发展,根据中新协调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精神和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关于积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有关要求,园区管委会、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已制定形成《苏州工业园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并于7月24日正式发布。科技发展离不开创新资本的支持,苏州股权投资高度积聚,截至目前,园区共集聚各类私募基金超700家,管理资金规模超2300亿元人民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占到江苏省的15%左右,苏州东沙湖基金小镇被认定为“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
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园区深化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支持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有助于引进国际创新资本,做大区内创新资本总体规模,激发资本活力,助推金融资源向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及应用等关键创新领域和重要创新载体集聚,形成资本链带动创新链、创新链带动产业链的发展格局,对园区打造产业资本中心高地以及推进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均具有重要作用。
政策推进情况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理顺QFLP试点相关工商注册流程,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经积极争取,省政府正式发文《省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20〕56号),授权苏州自贸片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委托登记权。省处置办也已发文《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会商事项工作程序的通知》(苏处置办发〔2020〕9号),明确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会商流程委托苏州自贸片区。
政策主要特点
一、进一步扩大了QFLP管理人的范围
《办法》一方面允许“外资管理人”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境内人民币基金”;另一方面按照“内外资统一标准”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管理人”参与QFLP试点,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上述“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模式,进一步扩大了QFLP管理人的试点对象和范围,大大提升政策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二、进一步明确了多部门工作协同机制
《办法》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包括受理试点企业的申请并组织审定、试点企业和托管银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与试点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及其落实以及领导小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等。
三、进一步规范了试点涉及相关主体的资质要求
《办法》在注册资本、自有资产规模及管理资产规模、股东及合伙人资质、高管资质、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资质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四、进一步优化了试点工作相关流程
《办法》根据试点企业设立在工商注册以及信息登记等方面的新要求,对企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进行利润分配、清算撤资以及退出等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并简化了相关流程,同时根据国家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扩大对外开放的相关要求,对负面清单进行了优化,在外资准入方面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实际操作和试点运行。
目前,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正紧锣密鼓地加强与招商部门、相关金融机构、行业知名基金公司等的沟通,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推进项目资源储备,推动试点尽快落地,力争江苏省制度化QFLP试点在苏州自贸片区率先突破。